台湾修正《 劳动基准法 》改强制退休为协商退休

新闻关注 新闻关注 315 人阅读 | 0 人回复 |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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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 立法院 星期一(7月15日) 三读通过 《 劳动基准法 》 修正草案,解除 强制劳工年满 65 岁 退休。

        综合媒体报道,台湾 目前虽有 《 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促进法 》,然而 《 劳动基准法 》 中有 强制退休 规定,彼此相 抵触,加上台湾 缺工 危机蔓延,少子化 问题导致 劳动力缺口 不断扩大。国民党立委 王育敏 和 国民党立院党团 皆提出修订相关条文,经 社会福利和卫生环境委员会 审查,依 民进党籍委员 王正旭、民众党籍委员 吴春城 等 六人 所提修正动议通过。

      《 劳基法 》 修正案 三读通过后 的条文明定,雇主 不得 强制 年满 65 岁 劳工退休,得由 劳雇双方 协商延后强制劳工退休年龄。

        民进党立委 王正旭 说,他与 吴春城 共同提出修正动议,增订关于 强制退休 年龄可经劳雇双方 协议研议,提供 延后退休者 明确的法令依据。此 修正动议 获得各委员支持,但 放宽退休年龄上限 要交付 劳资 协商方式进行。鉴于 劳资关系 仍有努力空间,劳动部 必须留意 劳资双方 是在对等条件下进行协商。

        立法院 今(15日)上午 三读修正通过 劳基法 第 54 条 条文,将原 年满 65 岁 强制退休 条文,增列经 劳僱双方 协商后,得 延后 强制劳工退休年龄,為 劳工 65 岁 强制退休 解禁。另三读 通过《 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促进法 》 修法,须在符合 《 劳基法 》 下自请退休或强制退休规定的 前 2 年内,提供 退休準备、调适 或 再就业之,相关协助措施。

       根据 劳动基準法 第 54 条,劳工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 强制 其退休: 一、年满65岁者。 二、身心障碍不堪胜任工作者。 三读条文增订,前项 第一款 所规定之年龄,得由 劳雇双方协商 延后之; 对於担任具有 危险、坚强体力 等特殊性质之工作者,得由 事业单位 报请中央主管机关予以调整,但不得少於 55 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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