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肇祸精神病人 管理办法(试行)》

病友交流 病友交流 4792 人阅读 | 6 人回复 | 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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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严重精神发育迟缓等精神疾病,病情不稳定,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评估为有暴力倾向等表现、达到3-5级高风险行为的患者或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精神病人:
  (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的;
  (二)实施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以及抢夺、损毁公私财物等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三)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回答|共 6 个

永远一个人 发表于 2022-2-21 11:55:30| 字数 16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三条 各级政府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的责任主体,区县(市)、乡(镇)政府及派出机构要成立由分管综治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综治、公安、民政、财政、卫生、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等部门(单位)为成员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综治办,负责日常工作。各级政府要落实必要的经费保障和工作条件。

永远一个人 发表于 2022-2-21 11:55:52| 字数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各级政府、街道、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负责本辖区、本单位内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治疗、监护和管理。加强与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及家属的联系,预防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同级综治、公安、民政、财政、卫生、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等部门(单位)应各司其职,并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各级政府(含派出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综治部门牵头组织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辖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对辖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及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二)公安部门牵头组织民政、卫生、残联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协调相关部门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制定管控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对治愈出院后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跟踪管理。移送有暴力倾向或正在实施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到定点医院救治。
  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本人及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在保证其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三)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公安、卫生部门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工作。收集、梳理民政系统所属福利机构和救助站收治的精神疾病患者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公安、卫生部门。督促指导所属精神卫生机构协助卫生部门开展走访、诊断和风险评估等工作。负责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精神病人予以相应的社会救助。协助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精神病人的救助工作。
  (四)卫生部门负责协助公安部门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工作。组织精神病医疗机构或有执业资质的医生对公安机关移送或本部门排查出的精神病人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等级为3级以上的重性精神病人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向社会公布有资质对精神病人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的医疗机构。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积极开展医疗救治、病员信息采集和监测工作。监督精神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
  (五)残联负责排查掌握本系统中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底数,将基本信息及时通报公安、卫生部门。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社会防治康复工作。向符合残疾条件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发放该病人的残疾人证件。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社保政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做好该类病人的医疗参保工作。按政策落实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报销。为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该类病人提供就业服务。
  (七)司法部门负责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联系和协调司法鉴定机构,并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对符合条件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法律援助。
  (八)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医疗救治经费。对无法查清原籍或外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发生的救治费用,审核拨付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九)乡、镇(街道)及社区居(村)委会协助公安机关对本辖区内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排查,发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及时向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报告。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危险性评估、随访管理、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本辖区内贫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和治疗出院后的该类病人的医疗救助政策。
  (十)指定精神病医院按照“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病情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凭县级公安机关签发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强制收治通知书》办理入院手续,积极开展医疗救治。入院治疗后,财政部门凭《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强制收治通知书》直接下拨相关经费到医院,半年结一次帐。病人住院时间根据病情或家属意见决定。及时采集病员的相关基础信息并通报公安机关。完善安全设施,防止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期间外逃、伤害和自杀等事件发生。

永远一个人 发表于 2022-2-21 11:56:11| 字数 47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 监护人职责

  

  第五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依法由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或其近亲属不宜作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担任监护人;无工作单位的,由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
  第六条 监护人应当有效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得放任精神病人流落社会,造成危害行为发生。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出逃和流浪时负责领回监护。对有肇事肇祸倾向或有肇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要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并协助护送至定点医院治疗。对符合出院标准的病人负责结算医疗救治费用并及时领回监护。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永远一个人 发表于 2022-2-21 11:56:27| 字数 30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章 医疗及生活费用
  

  第七条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医疗及生活费用由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承担。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精神病医疗机构诊断的城乡精神病人,均可以申请药物救助。其中,经县级以上精神病医院评估,风险等级在3级以上或风险等级虽在3级以下但曾有肇事肇祸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等暴力行为的重症精神病人,均可向民政部门申请住院救助。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医疗费用由相关基金按照规定支付。自付部分由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承担。
  无法查清原籍以及外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发生的救治费用和生活费用,按肇事肇祸行为或疑似行为发生地归属由各区、县(市)承担。

永远一个人 发表于 2022-2-21 11:56:47| 字数 34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章 病情诊断和鉴定
  

  第八条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诊断和风险评估,由卫生部门组织精神病医院和有资质对病人进行危险性评估的医疗机构确认。
  医疗机构在诊断确认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精神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及参考国际疾病诊断分类的相关标准,结合其既往病史、精神状况检查、体检和辅助检查等进行诊断,并依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开展诊断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实施诊断和风险评估的人员应当为精神科主治医师或有5年以上临床诊疗经验的精神科执业医师。
  第九条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病情鉴定由具备资质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确认,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部门或个人承担。受害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及其监护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或委托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也可以申请复核或委托重新鉴定

永远一个人 发表于 2022-2-21 11:57:14| 字数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乡、镇(街道)及社区居(村)委会应对辖区内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仔细排查和有效监控。各机关部门、单位、组织的工作人员和公民个人,如发现本办法第二条所指范围的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应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接到乡、镇(街道)及社区居(村)委会、公民个人报告后,应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由县级公安机关对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进行审核后的下列人员,签发《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强制收治通知书》,负责联系监护人或近亲属,并强制送到指定精神病医院,由精神病医院无条件接收治疗;财政部门凭公安机关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强制收治通知书》,与精神病医院结算。
  (一)发生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行为,有医疗机构精神疾病诊断确认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依据的;
  (二)发生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行为,没有卫生部门精神疾病诊断确认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依据的疑似精神病人,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送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认其为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
  (三)没有发生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行为的疑似精神病人,经卫生部门组织精神病医疗机构或专业人员对其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予以确诊且风险评估为3-5级的。
  公安机关对精神病人批准强制收治后,应及时通知病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办理住院手续,同时抄送民政、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对无法通知病人监护人、近亲属的,或者病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拒绝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公安机关、法院等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机关代办住院手续,医疗机构应在病历中注明情况。
  对伪装精神病人作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病人强制入院治疗后,病情明显缓解或基本治愈或因患有其他严重疾病丧失肇事肇祸能力的,经医疗机构诊断后同意出院,由监护人结清费用办理出院,领回监护人所在地监护或安置。
  第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拒不领回出院患者的本市户籍监护人,由医疗机构和签发《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强制收治通知书》的公安机关共同将其送到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居(村)委会,由三方共同交于监护人。仍拒不接收的,综治办协调司法机关等依法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病情已稳定或痊愈出院后,其监护人应加强监护和继续巩固治疗,防止病情复发、肇事肇祸。
  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和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对病情已稳定或痊愈出院的,应进行跟踪管理,发现病情复发肇事肇祸的,要认真履职,及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强制收治,消除社会危害,维护公共安全。
  第十五条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亲属和其所在单位及相关人员,应支持配合公安部门和医疗机构对该类病人的强制看护治疗,不得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对不听教育劝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尽职尽责,严格按精神科医疗护理规范实施医疗行为,保护其人身安全,促进身心健康。
  医护人员失职的,由其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理;因侮辱、虐待或施以其他损害精神病人身心健康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十七条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治疗期间发生自杀、自残等行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经公安、卫生部门查实,是本市的,由公安部门及时与其家属、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联系,并会同卫生部门处理善后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按照长沙市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无法确定身份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卫生部门在一月内作出鉴定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按无名尸体处理,由殡仪馆火化,所需经费由民政部门按现行有关规定解决。特殊情况处理时限,由公安机关酌定。
  第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履行管理职责时由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凡是故意将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人予以强制收治的,应当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委托司法鉴定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财政部门审核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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