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人不吐骨头的“ 苛政 ”伤天害理

病友交流 病友交流 1487 人阅读 | 0 人回复 | 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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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菜大爷挣 21元,被罚款 11万?  法院判了!

        近日,洛阳市 西工区  三轮车 卖菜大爷 因销售不合格蔬菜领了“ 天价 ”罚单,该起行政非诉案件已生效,法院裁定 不准予 强制执行。

        卖菜摊主 姜某 从 洛阳 某大型批发市场批发一批 姜、菠菜、青椒 进行售卖,该批菜品经 行政机关 抽检为农残超标蔬菜,销售额 198.4元,获利 21.05元。行政机关对其蔬菜摊作出 罚款55000元 同时 加罚55000元 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向 西工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西工区人民法院 审查后认为,姜某 蔬菜摊销售的经检验不合格的 姜、菠菜、青椒,系从 洛阳 某大型批发市场进货,其有理由相信所进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 姜某 蔬菜摊购进销售的 姜、菠菜、青椒,总销售收入仅为 198.4元。本案行政机关没有考虑到 姜某 蔬菜摊系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也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对姜某蔬菜摊而言处罚过重,有违 过罚相当 原则,处罚明显不当。

        过程中,西工法院 借助 西工区 行政争议多元预防化解中心 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法院 裁定 不准予 强制执行。随后,行政机关 提出复议申请,二审法院 裁定 驳回复议 申请,维持原裁定。

        西工区法院 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案生效后,西工区法院 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发出 司法 建议,就相关行政机关健全完善 行政裁量权 基准,推进公正文明人性化执法等方面提出建议。

        该案主审法官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小过重罚 ”并非个例   机械执法难获支持

       类似的“ 小过重罚 ”屡有报道,也屡屡引发争议,原因是涉案金额很少,收到的罚单却是惊人数字,而且,处罚似乎 符合 法律规定,但不符合社会的 认知。

        2022年8月份,国务院 第九次 大督查 第十六督查组 在陕西督查发现,当地 市场监管部门 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一些行政处罚存在“ 过罚不当 ”等问题,榆林市 高新区 某超市 售出 4瓶 过期4天 的酸奶退货后被 罚2万元;某煎饼店购进一瓶 芥末油,被检查时发现该 芥末油 未标明生产日期,认定违法所得 1.6元,罚款 5000元。

        无独有偶,2022年8月,黑龙江 大庆 一家蔬菜店 在成本没有上涨的情况下,将土豆的价格从每斤 1.2元 调整到了每斤 2元,被认定违反价格法、涉嫌哄抬物价,被罚款 30万元。

        多位律师表示,“ 小过重罚 ”屡禁不止的直接原因是 机械执法,忽视了行政处罚法的总则性规定,处罚金额不符合群众朴素的 认知,也不利于让执法获得大多数人的支持。

       “ 更深层原因是一些 执法机关 未为基层执法人员营造良好的干事环境,对 执法人员 发挥一定裁量权的不予处罚情形,动辄反复追问、质疑,导致执法人员最安全的做法就是依据所谓 量化标准‘ 闭着眼睛 ’处罚。这种干事环境反过来也伤害了 执法 对象。”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律师 卢义杰 说。

        对于食品安全领域的“ 小过重罚 ”,福建 嘉禾嘉律师事务所  黄舟雄律师 表示,要从根源上解决问题还是得在于完善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让执法者“ 有法可依 ”、“ 有法必依 ”,不留下操作模糊的空间。相关法律有必要对处罚标准、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等条款进一步细化,避免 自由裁量 弹性过大。

         获利14元,2次 罚款合并10万元!  福州一名老农因为销售不合格 芹菜 领了天价罚单,此事引来热议。

         2019年9月11日,家住 福州 闽侯 的 陈依伯 出门路过隔壁王大姐家的 菜地。

       “ 老陈,今天的芹菜特别‘ 水灵 ’,要不要带一点,你拿去批发市场,保证马上就能出手。” 王大姐 爽朗地攀谈道。

        最后,陈依伯 花了 122.5元 买下这 70斤 芹菜。 随后,拉着 70斤芹菜 的 陈依伯 来到某蔬菜批发商行,以每斤 1.95元 的价格将芹菜都卖给了蔬菜批发商行,转手赚了 14元。当天,百里之外的某便民超市从该蔬菜批发商行采买了一批果蔬,其中就包括 陈依伯 卖给商行的 7.5斤 芹菜。

        隔天,该 超市 当地的 市场监管局 在日常监督执法中,抽检了该批芹菜,经送检,发现 毒死蜱 项目不符合 GB27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该批次 芹菜 检验结论不合格。

         2021年2月8日,陈依伯 因涉嫌销售不合格芹菜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立案调查。这时,他才知道自己“ 闯了祸 ”,一时间慌了神。

        市场监管部门于 2022年4月22日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采纳了 陈依伯 的立功表现行为,责令 陈依伯 改正并对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4元,处以 罚款5万元。

        一筹莫展的 陈依伯 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提起诉讼。因其未主动缴纳罚款,市场监管部门于 2022年12月19日 依法向 陈依伯  催告,督促 陈依伯  及时缴纳罚款 5万元 并 加处罚款5万元。

         经催告,陈依伯无力履行,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2月1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及加处罚款等。

         一时间,陈依伯卖芹菜赚了 14元,被罚款 5万元 的事,也引发街坊邻居的讨论。

      “ 就卖了这一回,罚得也太重了,谁能想到这菜不合格啊。”

     “ 这芹菜也没有吃坏人,为啥非得要罚啊?”。

     “ 毒死蜱是一种杀虫剂,具有一定毒性,肯定会影响健康安全,而且已经按照最低标准 5万元 处罚了 ”。

        闽侯法院 经审理认为,陈依伯 并非职业菜贩,系首次违法,案涉不合格芹菜货值 136.5元,获利仅 14元,金额显属较小,其本人并不知晓销售芹菜不合格,且案发后 陈依伯 能够配合调查,如实说明不合格芹菜来源,积极举报他人无照经营,具有立功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减轻或不予处罚、市场监管局作出“ 处以罚款五万元 ”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畸重。且在行政程序方面,市场监管局 于2021年2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案涉《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也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程序亦违法。故对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裁定 不准予 强制执行。

        随后,市场监管局提出 复议 申请,二审法院裁定 驳回 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得知结果后的 陈依伯 也最终松了一口气。这件事告一段落,但对 陈依伯 来说仍是一次深刻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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